【中国绘画的笔墨、境界与理法】主讲人:樊波 教授 | 国家艺术基金“中国绘画意象造型艺术人才培养”主干课程第02期

发布者:书画艺术与美学研究中心发布时间:2017-11-07浏览次数:635

中国绘画的笔墨、境界与理法】主讲人:樊波 教授 | 国家艺术基金“中国绘画意象造型艺术人才培养”主干课程02

      2017116日至7日,樊波教授受邀为“国家艺术基金——中国绘画意象造型艺术人才培养”项目学员讲授主干课程(二),分为“中国绘画的笔墨形态与审美境界”、“中国艺术的‘自然’意趣和境界”、“中国书画的’”三个专题。

在“中国绘画的笔墨形态与审美境界”一讲中,樊波教授指出,“笔墨”概念的确立是一个历史性的过程,对于“笔墨”的感性描述与“笔墨”概念的确立不可等而视之。魏晋南北朝时期以“气”、“骨”、“筋”、“肉”的概念来规定“笔”,标志着“笔”概念的确立;隋唐时期以“阴阳”、“自然”的概念来规定“墨”,标志着“墨”概念的确立。五代荆浩有关“笔”、“墨”的论述确立“笔墨”概念的完善形态。“笔墨”概念的确立使中国画更加强调笔墨的独立性以及书画同源的观念,其是构成中国绘画审美境界的基本原则。

随后,樊教授为学员系统梳理了“意象”与“意境”历史逻辑的发展、特质及其关系,其认为作为“意象”的一种特殊形态的“意境”具有一种独特的规定性。从欣赏角度讲,“意境”的美感秘密似并不在于“远”境的空间突破,也不在于伴随着“远境”所引发的主观超越和感悟,而在于“远境”之中的主观“沉失”。由突破和超越所引发的主观的、人生的感悟乃是一种抽离“意境”的反思形态,还不是对意境美感的真正领享。而只有在“沉失”(“自失”)状态中才能完全涵纳意境所赐予的福分,才会全身心地沐浴在“意境”的整体光辉和氛围中。

在“中国艺术的‘自然’意趣和境界”一讲中,樊波教授讲述道:“自然”是中国哲学和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,也是中国艺术及文学的一个审美指标,这个概念最早是由老子提出的,所谓“道法自然”,后来庄子也提出了“顺物自然”的命题。这里“自然”的概念内涵不是指自然事物,而是形容一种自然而然(或无为)状态。老庄还提出了淡、朴、素、拙等一系列概念,这些概念与“自然”是处于同一逻辑层次的,或者说都是从道的“自然”品格中延伸出来的。这些概念在后来中国美学和艺术中有很大影响,在艺术实践中表现为天道“自然”的思想;在审美品评、审美趣味中则将“自然”品格作为一种价值标准与理想追求。

中国书画的’”一讲中,樊波教授讲述道,从思想渊源上讲,“理”的概念提出及其阐发最初始于先秦哲学,其内涵十分丰富;从书画理论的视角来看,“理”的内涵更接近“事理”、“物理”之意,指蕴含了天地万物之中的内在规律。书画理论中关于“法”的论述大体有二:一是师法,效法之义,二是“法则”、“法规”。一般来讲,“理”主要着眼于自然,而“法”则比较偏向于艺术,“理”往往是内在的,而“法”常常是外显的,“理”更具有一种不可更改的确定性,而“法”则带有某种与世推移的变通性。但是二者也具有共同的特征,即稳定性和规定性,意味着一种制约力量。“理法”是书画创作进行艺术提炼、概括的依据,并赋予了书画艺术一种深刻品质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“法”、“理”都还不能代表中国书画至高的审美境界与审美追求,中国书画应有一个超乎“理法”之上的更高的理想目标和愿景。

课程结束后,樊波教授回答了项目学员的提问。

尹沧海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,樊波教授讲授的三个专题,系统梳理了中国绘画的“笔墨”概念及其美学内涵,阐发了中国艺术中的“自然”意趣与境界,剖析了中国书画的“理”、“法”意义这种对于书画美学核心问题的理论阐发,对于绘画创作者有着启发意义,值得深思。南开大学作为“双一流”高校,在书画艺术与美学的学科建设中有效利用综合性高校的理论资源,强调“以学为体”、“以术为用”,以学术涵养技术,不仅重视绘画技巧的训练,更加重视以学养作为绘画艺术的内在支撑,使绘画艺术中自然流露出一种人生境界与人文关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