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南开南开大学艺术与美学研究院经201966日第十五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,为实体研究机构,作为学校中层单位管理,党的关系隶属哲学院党委。南开大学艺术与美学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为:研究艺术和美学学术前沿理论与方法;促学科交叉融合特色发展;推动艺术和美学教育教学改革等。

为规范研究院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、南开大学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研究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研究院中文名称为南开大学艺术与美学研究院,英文名称为Nankai University Arts and Aesthetics Academy,住所地在南开大学八里台校区。

第三条  研究院依法行使下列办院自主权:

(一)面向国内外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,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;

(二)根据社合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人才培养培训计划,开展教育教学活动;

(三)开展与境内外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;

(四)确定科研、培训、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,聘任教职人员,开展考核评价;

(五)管理和使用研究院资产和经费;

(六)依法应享有的其他办院自主权。

第四条  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,院长及副院长由南开大学任命。

第五条  研究院坚持依法治院,推进民主管理,实行院务公开,建立健全师生参与、民主协商、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机制,依法接受监督。

第二章  组织架构

第六条  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。院长是研究院主要负责人,由南开大学任命,全面负责科研、教学、培训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,院长空缺时,由副院长全面主持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组织拟订研究院发展战略规划,提出研究院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;

(二)组织开展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、师资队伍建设、社会服务、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;

(三)组织拟订研究院内部行政组织架构的设置方案,推荐副院长人选,任免研究院内设机构的负责人;

(四)聘任和解聘在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;

(五)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,保护和管理研究院资产,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;

(六)对外代表研究院;

(七)决定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有关事项,履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七条  研究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,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、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。院务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,由院长、副院长、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。院务合由院长召集并主持,亦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,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应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,决议方为有效。院务会行使下列权利:

(一)制定和修改研究院重要规章制度;

(二)审定研究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;

(三)审定研究院内部行政组织架构;

(四)审定研究院重大财务事项,包括财务体制设立、财务预决算方案等;

(五)改变和撤销院务会已形成的决议、决定或会议意见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八条  研究院根据精简、统一、高效的原则,设立综合、人事、教务、科研、财务等职能部门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、撤销或调整职能。

第三章  教职工

第九条  研究院教职工由科研人员、管理人员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。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研究院的公共资源;

(二)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,依法获得薪酬;
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;

(四)知悉研究院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;

(五)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,对研究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六)就职务评聘、薪酬待遇、评优奖励、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;
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  研究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研究院规章制度;

(二)秉公尽能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;

(三)恪守职业道德,道守学术规范;

(四)维护研究院声誉和利益;
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一条  研究院实行学校事业编制与聘用制人员相结合的方式,对科研人员,管理人员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,建立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和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。按照效率优先、兼顾公平的原则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研究院实际,建立薪酬绩效分配机制,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标准。

第十二条  研究院对在办院工作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违反法律、法规及研究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人员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
第十三条  研究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,为其适应使用职业发展要求、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。

第四章经费、资产和后勤保障

第十四条  研究院经费来源形式包括:事业收入、经营收入,捐赠及其他收入等。

第十五条  研究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财务工作实行经济负责制,院长为第一责任人,实行财务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。研究院内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,设置批准权限。

第十六条  研究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合计监督制度,保证合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研究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 研究院资产包括研究院所有、占有、使用的有形及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研究院所有的其他权益。

第十八条  研究院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对其所有、占有、使用的资产及其他权益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。研究院依法组织办学资源,鼓励和支持合作单位和个人为研究院筹措建设和发展资产。

第十九条  研究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,合理配置资源,提高资源使用效率,确保资产安全。

第二十条  研究院保护并合理使用院名、院誉以及院有知识产权。

第二十一条  研究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、图书文献与档案、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,满足办院活动需求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研究院建立后勤保障体系,为师生员工的学习、工作提供优质、安全、便捷的后勤服务。

第五章 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
第二十三条  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;

(二)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;

(三)无去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四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五)依照法律法规,自行决定解散的;

(六)行政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;

(七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二十四条  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,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,由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研究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,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